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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驻外人员办理离婚登记流程如下: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
应比照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双方在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在不能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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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驻外人员办理离婚登记流程如下: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双方在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在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情况下,可办理授权委托书。 2、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3、如协议离婚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直接公证。
驻外使领馆只能为在本馆缔结婚姻关系的人办理,所在国家必须承认领事婚姻中的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在国外居住但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妻,只能向国内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或者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中国驻外使领馆不能办理此类人群的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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