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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时,交警可以首先组织双方(有时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参与)进行调解,或者双方可以自行协议。如果双方调解或协议失败,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处理。但如果对方对协商结果不满意,导致协商失败,但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暂时不予处理,不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对方想赔偿,自然会向当事人主张,如果对方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依法拒绝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应当根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情节轻微,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1.误工费的计费期限误工费的计费期限往往以住院期间来计算,但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2.护理费的计算期限护理费的计费期限与误工费的计费期限一样,往往以住院期间来计算,但这是对那些出院后即恢复自理能力的受害人而言的。如果受害人出院后还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赔偿地域标准如果说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不是按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 4.赔偿的年度标准交通事故案件从发生到开庭时往往出现跨年度的情况,所以仍按事故发生时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来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赔偿数额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第2款已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年度是指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该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及时处理并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划分,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我需要知道一些具体情况及案件的关键信息,为您提供免费的法律指导,建议您来电免费咨询详细说明情况,这边会根据情况帮助您妥善处理,避免您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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