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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的优先权

2021-08-29
优先权是指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成员国国民自其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相同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以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其后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是与前一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也就是说,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期,对他人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在成员国内享有优先权。此外,《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还规定了在国际展览会上使用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时的优先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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