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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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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甲和丙都有责任,且损失不超过2000,可以采取互碰自赔,各自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乙的损失2000的部分由自己的交强险赔偿,剩下的1400由甲和丙分别承担700元,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也就是甲赔偿880+700=1580元,乙赔偿2000,丙赔偿600+700=1300,需要交警调解,各方同意。 一般在事故处理中,交警为了避免复杂化,对于损失可区分的会指明由谁负责,比如甲负责自己的车尾,乙负责自己的头,丙负责乙的尾巴和自己的头,保险索赔可按照交警划分进行,就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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