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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失业,但不是因本人的意愿而造成的;登记了失业,有求职要求;并且在失业前本人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法律依据;...
领取失业保险金首先需要满足领取条件。需要材料主要有离职证明、失业登记证、本人身份证件等。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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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1、工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一年以上。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者可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向受理公司失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机构申请失业保险费。
办理失业保险金是有要求的。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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