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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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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受害员工不承担责任,他可以要求雇主和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此规定,路边等车时候被失控汽车撞伤的工人如果不是从事雇佣活动,包工头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就要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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