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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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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耕地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幼苗能够计算产值的,按照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不予补偿。(二)征用耕地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征用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最高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有利可图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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