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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一般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而报销的比例是50%。 2、但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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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同时,六项医疗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要是四大类人员,包括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残疾人等。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医保依据医保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报销,就医时请参保居民一定要持卡就医,以确保就医报销数据完整,报销费用准确。同时,参保居民要坚持社区首诊制度,合理就医。在社保卡丢失补换期间,参保居民需留好就医单据,手工报销时,医疗费用也将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如参保居民需查询就医报销明细,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查询个人医疗费用报销情况。
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考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确定。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可即时结算 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居民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对按规定在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而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参保居民可到参保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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