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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造成轻伤及以下的,属于治安案件,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在赔偿方面,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
无法调解,法律诉讼解决。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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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样的情况,基本都是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者轻伤的案件。如果达成谅解你应该要求写清楚如下几条 1要求他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 2误工费以及因此引起的所有的费用。 3把这两项费用结清后,最后要求被害人写清:打我的人给我赔偿了医药费,误工费和因此引起的所有费用,也向我赔礼道歉了,我谅解了打我的人,不再追求其刑事和其他责任了。尤其最后不再追求追求其刑事和其他责任,这句话非分重要。达成谅解的时候,最好有办案人帮助调节,赔偿以后,由办案人帮助写好调解书。如果私下达成的,需要你们双方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把达成的协议书交给办案单位。如果是其他案件,也可以类推·
你需首先了解是关在了拘留所还是看守所,如是关在了看守所或是从拘留所转到了看守所,则你老公可能已经涉嫌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的犯罪,你可为嫌疑人尽快委托律师,律师会见了,依法进行积极而有效的辩护;如构成刑事犯罪,建议不要仓促私了,最好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与对方和解,并征得书面的谅解,刑事的和解,谅解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如情节不重,一般可以判缓。
审判长、审判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被告人余xx故意杀人一案,经开庭审理,作为原告人的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余xx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虽然现在是一个文明的社会,但还是会有一部分野蛮的人,他们因为各种自己看不惯或者受人所托的事情,在社会上公然滋事,不顾言论和其他公民的感受。这是一种该受到讨伐的行为,于社会而言,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寻衅滋事被害人代理词该怎么写呢,应该注意哪些东西?以下便是格式。审判长、审判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被告人余xx故意杀人一案,经开庭审理,作为原告人的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余xx给被害人的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痛,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民事部分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计算方式及责任承担。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28条、29条规定,被告人余xx及朱xx应连带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5481元/年×20年=309620元、丧葬费:2424.33元×6个月=14546元、原告人江泽镇被抚养人生活费:10618.7元/年×18年÷2=95568.3元、原告人江xx被抚养人生活费:10618.7元/年×20年=212374元、亲属办理丧葬交通费酌情为2000元。 2、被害人江xx系原告人刘xx及江xx唯一的儿子,也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心灵的伤痛可想而知;被害人江xx被害时,其儿子江xx还未出生,自2004年出生以来,就未曾见过自己的亲生父亲,至今都不认得自己的父亲,幼小的心灵伤痛将永远都无法弥补;被告人的行为给三原告人的生活造成的是毁灭性的打击,如今,两位老人仅仅依据微薄的低保收入艰难供养着孙子江xx的学习和生活,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代理人强烈要求被告人余xx及其家人、朱xx等赔偿三原告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当然,再多的数额赔偿都无法挽回失去的生命,但赔偿将会使生者得到一丝安慰。 3、民事赔偿共计684108.3元,朱xx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事发当天,是朱xx打电话约见被害人江xx,朱xx明明知道如果约见被害人将会使得余xx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加剧,并有可能使得冲突进一步升级,对可能发生的冲突朱xx心里最清楚,但朱xx却不顾可能发生的事实,执意约见被害人,为被告人余xx进行杀人的行为提供了前提条件,应在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刑事部分被告人余xx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1、被告人余xx怀疑其妻子朱xx与被害人江xx有染,于是要求其妻子约被害人出来会面。x年5月11日晚上七点左右,朱xx约好被害人在市茶山路口见面,被告人余xx便从家中携带一把长30余公分单刃水果刀与朱xx一同出门,并在路旁守候被害人江xx。被害人江xx到xxx路口与朱xx见面时,守候在旁边的被告人余xx便从路边捡起玻璃瓶,追到被害人面前,用玻璃瓶朝被害人咂去,并追赶被害人,在追上被害人时又在其身上连刺十三刀,导致江xx双侧肺破裂,心脏破裂,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余xx故意杀人的,应依法处死刑立即执行。 2、从观上看,被告人余xx因心生多疑,蓄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且被害人因此失去年经的宝贵生命。 3、被告人余xx的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不予考虑,自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起,逃亡至今已有七年之久,其视他人生命如粪土,藐视国家法律,公然与国家法律作对,七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及其家属从未过问过三原告人的生活,也从未向三原告进行过真诚的道歉及经济补偿,被告人的自首不能折抵他应受到的法律制裁,三原告人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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