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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
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 一是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 三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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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主照顾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或者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症精神病)等。
法律只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哪些疾病属于这个范围。因此,虽然医学上可以认为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会影响生育,但只要双方对病症完全知情,并且做了适当的防护措施,疾病就不能成为阻止真心相爱的双方结婚的理由。此外,即使是精神病人或者瘫痪病人,也完全拥有结婚的自由。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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