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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斗殴的行为在法院实际审理过程,可以认定是聚众斗殴中的加重情节之一。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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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机械的认定:聚众斗殴过程中使用杀伤性器械,无论是一方携带到现场还是在现场临时取得,均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机械。构成集体斗殴的,对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在对聚众斗殴罪基本罪构成规定的同时,对聚众斗殴罪的加重罪构成亦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即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司法实务中,对前三种情况的认定及处理争议不多,但对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如何理解意见颇不统一,其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当聚众斗殴中只有一个或部分参加人临时持械时,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否均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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