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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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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 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 通过对现场和物证进行勘验后制作勘验笔录,作为获取证据的方法不但历史悠久,而且各国法律均有所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采用。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进行质证时,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经过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询问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如果鉴定人却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还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案由:(写明相关的案件事由)。 听证时间:年月日午时分至午时分 地点: 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证人: 审理记录: 申请人:被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第三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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