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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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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违反森林法构成盗伐林木罪的,需要立案。行为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至5立方米以上的,或者盗伐幼树100至200株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七、将刑法第345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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