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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贷款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生效日期; 2、贷款的用途; 3、贷...
一、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 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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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借款人、贷款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生效日期;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处所、使用权属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财产现值; (七)抵押财产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八)抵押财产投保的险种、期限; (九)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一)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有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主合同条款本身的内容大致相仿,只会根据借款的性质、用途、借期、利息等因素产生细小的差异。但根据抵押物的不同,则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会在内容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拍卖、变卖、折价以及其他方式。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拍卖,他的优点就是相对于其他方式更加透明,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的实现,目前法院基本都是以拍卖形式来实现抵押权。而变卖和折价的方式虽然相对更为高效简易,但过程不透明,当事人之间以约定的价格直接转让抵押物所有权。所以,我国对于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给予了极大的限制甚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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