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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不能当借条用,两者有本质的不同。 借条与收条都属凭证便条文书,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事务往来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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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能够从客观上反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存在,可以作为证据。存单属于票据类书证。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三、《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能够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通常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判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通常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通常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若非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特殊情形,证人不到庭,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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