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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带走了欠债人后果要分情况:一般不超过12小时且未采取其他激烈手段,不涉嫌犯罪的。如果超过12小时以上,限制人身自由的,涉嫌非法拘禁,除非...
欠债被起诉,没能力偿还的后果为:债务人需要根据法律判决偿还债务,如果依然不偿还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存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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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更是规定,对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未经庭前交换的,不予质证和认定。因此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在欠债纠纷中,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债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擅自带走债务人的后果要分情况: 一般不超过12小时且未采取其他激烈措施,不涉嫌犯罪,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超过12小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涉嫌非法拘禁,除非债务人自愿,否则极有可能涉嫌非法拘禁。 刑法规定,以其他方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债权人应当坚持依法讨债,保留具体证据,通过友好讨债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
《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此规定应当解释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资格。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在三种情况下,他还可以行使权利: 1、破产程序因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结; 2、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门资助清偿债务或者取得担保),不予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 3、该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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