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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共同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021-11-12
以下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款等相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加倍支付的延迟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东在股权和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未向债务人收取的管理费和承包费。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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