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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可能不仅仅是赔偿的事情,还可能判处刑事责任,而其中又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紧密相关。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
你们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提供的信息有限,需要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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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 交通肇事犯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妁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划分,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影响双方损失的赔偿比例,而损失既有物质损失也有人员伤亡损失。责任由交警来进行划分,所以你关心的问题应该是责任划分以后自己或对方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情况,需要知道具体的人员伤残情况以及财产损失情况。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 事故是发生在浙江-温州吗?有没有报警?最严重部位的伤情是什么样的?你关心责任如何划分,是不是想知道最终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对方当事人不负责任:1、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引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引起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不负责任。2、当事人逃跑,引起现场变动。证据消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验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跑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证据证明没有逃跑的当事人有错误,没有证据证明可以减轻逃跑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没有逃跑当事人有错误,确认没有责任。3、当事人故意毁坏.伪造现场及毁坏证据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双方当事人过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根据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1、事故方面当事人违反各行各业的道路,使行规等严重过失行为发生事故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对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行为发生事故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相当,承担同等责任。三.各方没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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