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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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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按照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定罪处罚。具体的立案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达到“数额较大”即应立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立案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故意拖欠银行的信用卡,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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