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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刑法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等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未达到上述数额,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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