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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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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诈骗行为,是指以票据为载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变造,或者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它们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伪造、变造票据凭证。伪造票据凭证,是指通过仿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图案、颜色、格式,非法印刷、复印、绘制,制作假的票据的行为。变造票据凭证,是指对真实的票据采取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非法加以更改的行为。(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使用。(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中,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的,即构成票据诈骗行为,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签发与其在付款人处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持票人得不到付款的,也构成票据诈骗行为。(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即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不具备按票据金额支付的实际能力,而是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签发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通过贴现骗取银行资金,或者使持票人在汇票、本票到期日得不到兑付。(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指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在出票时对汇票、本票的应记载事项作虚假记载,如记载虚假的汇票付款人、付款地及本票的付款地等,使持票人在汇票、本票到期日找不到付款人、付款地,从而使票据得不到兑付。(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即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假冒他人身份,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并不具备所有权、支配权的票据的行为;以及明知是已经过期作废的票据而进行使用,例如提示取现、充作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交易担保等行为。(7)票据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上述行为。即票据的付款人明知出票人、持票人实施了上述诈骗行为,而仍然与他们配合,实施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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