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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单位诈骗实为个人诈骗的认定情形:根据认定单位犯罪的基本条件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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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必须是虚构事实骗取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构成诈骗犯罪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方的欺骗行为不是以骗取己方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一、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诈骗罪的基本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要件:(1)主体方面,行为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方面,诈骗行为必须侵犯了他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3)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企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诈骗的金额较大,是应该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二、《刑法》对诈骗罪的处罚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欺诈行为(即是否虚构关键事实或隐瞒关键真相),是否符合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产的欺诈犯罪。如果行为人未能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即使借款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或改变借款用途,也是行为人借款后的独立处分,属于借款民事纠纷,不构成欺诈,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二,要看借款的用途。如果行为人在借款时实施欺诈行为(隐瞒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借款后用于生产经营,不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挥霍、带钱潜逃,更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意图通过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最终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损失,无法偿还的,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欺诈罪论处。第三,要看还款资金的来源是否可以预期。如果行为人在借钱时有可预期的还款能力和资金来源,且由于客观原因(贷款条件发生变化、客户违约、被利用、被欺骗等)无法偿还。),行为人想尽办法筹集资金还款,充分证明了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骗他人钱财的意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自然不构成诈骗罪。
在认定单位合同诈骗中应分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1、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单位合同诈骗;假冒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合同诈骗。2、法人或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合同诈骗。3、自然人经法人或单位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无代理权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法人或单位追认,且犯罪所得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的,属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盗用、冒用、伪造法人、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终止后的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属个人合同诈骗。对于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案件的处理,在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法人或单位也应作必要的刑事处罚,并让其承担行政的和民事的或经济的责任。因为这种犯罪是以法人或单位整体意志进行的活动,非法所得也全部或基本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理应对法人或单位进行惩罚。从实践情况看,大多数合同诈骗犯罪案件都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都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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