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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后退休金的继承应当按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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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去世后,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可以继承。退休人员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应填写《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申请表》,并提交社区盖章。社保人员签字后,应携带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请手续。对于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退休人员,除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贴申请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收集供养直系亲属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按月向供养直系亲属支付生活救济费。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所需资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为生前12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为生前6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遗属生活补助:遗属无工作的,从休干(士官)病故后第七个月开始按月领取,标准为军职:1200元、师职:1100元、团职及以下:1000元。有工作且收入不足标准的,补足差额。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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