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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怀孕期间,女方提出,因孩子尚未出生,故不涉及孩子的问题。离婚以后,若女方生育子女的,则双方可就抚养权、以及进行协商解决,不能够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就相关问题作出判决。那么法院会依据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共同生活较为适宜。但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的疾病,以致于不适宜与侄女共同生活的,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亦或是双方协商一致,并且随父亲生活对于子女没有什么负面或者不利的影响的,或者是其它特殊的情形,那么也可以由男方抚养孩子,子女随男方共同生活。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最关键的一点,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另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如赌博)的,和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当然,应当提供确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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