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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文件明确指出:“因第三人造成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的说明如下: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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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文件明确指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前提是你受伤是因为你的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对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得到民事赔偿以外还能得到工伤的赔偿。
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第三者伤害竞合(含交通伤害)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第三者侵权赔偿责任双重赔偿。即工伤保险和交通责任赔偿可以兼得。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和理解有所不同,同样的案件也有不同的结果的。司法解释倾向于可以同时请求两种赔偿。但是,笔者从实际办案过程中来看,通行的做法是,对其中交叉的部分法院并不支持。因此,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我国有关人身伤害赔偿适用“补偿”的原则精神,本律师以为:可以这样理解,对交通事故赔偿后,认为还不足以满足自己的赔偿要求的,可以依法提起工伤赔偿,由有关单位在其责任范围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对其中已经依法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再给予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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