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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的回答为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期限一般较长,投保人可能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缴...
反诉状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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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就是有效的。根据质押权的特征与立法目的,可以质押的权利须具备以下的特点: 1、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应当以财产为内容,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及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荣誉权、监护权不得出质; 2、权利应当有可让与性,如出质权利不能转让,不能变现,无法实现对债权的担保,因此不能转让的权利设立质权无效。此类权利如继承权。 3、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普通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具有财产内容,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可质押权利的一般特征,原则上应当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车辆损失险的含义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这种损失险一般由私家车车主购买,是作为多数私家车车险中保费最高的一个险种。 根据规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外力损失:碰撞、倾覆、坠落;意外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翻车等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外物损失: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 自然灾害:龙卷风;雷击、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 除了以下十几种保险期内不赔予赔偿的,其他都赔。 1、地震不赔。 2、精神损失不赔。 3、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 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 5、部分零件被偷不赔。 6、爆胎不赔。 7、放弃追偿权不赔。 8、改装后的添加设备不赔。 9、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 1 0、收费停车场事故不赔。 1 1、没经过定损直接维修不赔。 1 2、误撞自家人不赔。 1 3、新车保险单生效前不赔。
一、合同中止的定义合同中止是合同关系暂时中断,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二、合同效力的中止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暂时中止其效力,待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可以恢复合同效力。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宽限期届满时,投保人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之一。合同效力的中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投保人在交付首期保费后,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当期的续期保费,且此种逾期履行行为已持续至约定或法定的宽限期届满后。2、人身保险合同未约定其他补救措施,即合同对于投保人逾期未缴保费的,未约定中止合同效力之外的其他解决办法,如解除保险合同、相应减少保险金额、保费自动垫交等措施。三、合同中止如何恢复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即使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需注意的是,此处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只是暂时的,保险合同既未解除也未终止,因此,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重新恢复其效力,即保险合同复效。复效的意义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投保人逾期未交续期保费而中止后,经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视为保险合同效力从未中止。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如下条件:1、投保人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超过这一复效申请保留期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未解除合同的,投保人仍可提出复效申请。2、经保险人同意,双方就合同复效条件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3、投保人应一次性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费。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投保人应同时补足欠交部分保费的利息。对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未经与保险人达成合同复效协议,投保人直接补足欠缴保费,而保险人径行收取的,应视为双方默示合同的复效,保险人放弃主张合同效力中止的权利。通常暂时终止是因为没有及时缴纳保费,保单自动终止,不需要申请。当保单复效时,保险公司必须根据投保人在失效期间的病历记录与健康状况,衡量保单是否复效。同时保证续保期也会有所变更,保险公司需要重新计算保证续保的等待期。当然只要保险公司认可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在保单复效后,投保人同样能享受保证续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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