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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
技术合同的类型主要有五个大类: 1、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许可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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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只针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合同的成交额。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包括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由于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因为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使之比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侵权事实上更加难以认定,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许多问题。它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域名抢注 域名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来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由四个被句点分隔的数字组成,如:202.119.10.27。由于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缺乏直观,不便于记忆,于是人们又创设了域名。域名由具有一定表示意义的特殊符号组成,采用层次结构设置,例如,北京大学的域名为“pk.ed.cn”,用域名定位计算机的方法更便于人们识别与记忆。 所谓域名抢注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或其他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域名并出卖域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四个要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损害了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欺诈,如果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必然会阻碍日益兴旺的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网络超链接行为 互联网上的网页之间,经常使用超链接的方式,将不同网页的数据或信息进行组合。使用正当的方式链接他人网页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超链接行为主要是指:(1)视框链接:行为人以视框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问,并将他人网站的信息资料呈现在自己的某一视框中,当网络用户进入设链者的网站,并以视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被链接网站的网址或广告则被设链者的框遮住了,而设链者自己的网站地址、主页内容及广告却仍然存在。(2)行为人对他人网站的信息进行复制并设置成链接,用户顺着链接进入网页时,可不经过他人的网页,而直接阅读被链接的信息。这两种行为的本质都是利用他人网页上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网页的内容,以此来增加网站的访问人数,提高自己广告的宣传力度,因此是一种盗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 (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设置元标记行为 元标记是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中的一种软件参数,它是被网页设计者镶嵌在网页源代码中,用来记述有关网页拥有者、版权声明、网页关键词等信息的一种标记。元标记并非为网页正常运行所必须,但随着搜索引擎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者采用了元标记设计。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设置元标记行为是指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关键词,设置元标记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且多数会位于商标权人的网页前面。行为人所埋设的字串往往是某些著名商标、商号,或者是与这些著名商业标志相近似的符号。因此,他们实质上在搭他人商誉的便车,显然是一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技术合同无效情形有: 1、非法垄断的技术合同无效; 2、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3、一方或者第三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技术合同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技术合同无效。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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