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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民事诉讼,立案期限为七天;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延长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如果是...
根据诉讼类型不同,立案即审理期限如下: 1.民事诉讼,立案期限为七天;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延长六个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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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一般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线索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2、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应当在三日内开始审查。一般审查期限为十天,最长期限为三十天。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5、公安信访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为60天。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n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依照上述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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