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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1.检查公司的财务。这是监事会职权的重点,也是对公司实施监督的上要事项。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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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六)在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申请下,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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