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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刑法第326条规定的情况严重:(1)转售三级文物(2)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3)其他情况严重...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两种犯罪在主体、主观和客观上是一样的,但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和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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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倒卖文物罪的,根据情节的具体情况,在拘役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为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文化财产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收购,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经营文化财产收购业务。以利益为目的,转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化财产,必然会影响国家对文化财产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化财产市场和正常文化财产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转卖文化财产作为犯罪进行处罚。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国家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表的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转卖,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者转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代理的文物。如果倒卖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就不构成成本罪,构成成本罪,需要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情节严重是指转卖三级文物,非法利益额大,非法经营额大,或多次转卖三级文物,转卖三级文物多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获利。行为者没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成本罪,必须同时有利益的目的。确实没有利益的目的,也没有行使的目的,只有个人兴趣,没有犯罪论。另外,对于不知道禁止买卖的文化财产进行买卖,也不是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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