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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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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21条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目标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通过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宿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条,管辖的法院可以为以下的任何一个: 1被告住所地; 2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A所在的人民法院; 3运输目的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B所在的人民法院; 4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即C所在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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