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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非法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业主一般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买受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未按时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买方。《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方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检查。经验证,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退房;给买方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交房的条件如下: 法定条件: 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约定条件: 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开发商交房的条件如下: 法定条件: 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实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约定条件: 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2、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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