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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办理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 2、子女不满18周岁 3、同时符合以下任何一条: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 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 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办理的由原发证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予以注销并收回:(一)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条件,但未与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的。(二)符合规定生育2个以上子女,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1个的(双胞胎、多胞胎除外)。(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2个子女的。(四)子女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五)依法收养子女后再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六)有1个子女在境内,同时也有子女在境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七)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2胎子女的,从批准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从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已享受的优待和奖励应当退回原发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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