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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一是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二是农村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 1.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主要是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甚至是乡与...
坚持调解在前,处理在后的原则调解在前,处理在后的原则是指在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解决土地权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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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双方协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即双方愿意谈判并达成一致。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得非法干预任何单位或个人。 (2)合法,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原因是土地所有权不明确,范围不明确,地界没有标志。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边界协议。争议双方应当提交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行政调解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事实,明确是非,明确责任。 (2)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说服工作,说明利益关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又要有原则性和灵活性。 (4)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3、人民政府处理所谓的行政处理。 4、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当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国家使用法律来保护。处理土地纠纷的方法有三种,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土地纠纷一般由当事人自行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解,人民政府行政干预,当事人凭国家法律使用诉讼权维护个人利益。不得以非法手段解决土地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双方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2.行政调解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3.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4.诉讼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综上所述,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土地纠纷一般为当事人自行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解,人民政府行政干预,当事人使用诉讼权凭国家法律维护个人利益。切不可使用违法方式解决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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