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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领款申请书的内容如下:1、写明执行申请人的具体信息;2、写明执行申请的具体内容;3、写明领款的具体数额;4、写明法院的具体信息自以及领款的依据与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应该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标准收取执行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1)申请。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和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人执行。(2)法院接受了它。(3)申请复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接受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人收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执行书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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