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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证据交换的时间均应确定在庭审之前。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制度的组成部分,应符合举证时限制度的一般要求。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延期举证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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