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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和 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或法人单位民称,地址等。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案件事实和理由: (案件的事实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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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符合法律援助的材料。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文件。《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生效,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根据本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未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指定辩护:(1)依法要求国家赔偿;(2)要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要求支付养老金和救济金;(4)要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和赡养费;(5)要求支付劳动报酬;(6)主张自愿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7)犯罪嫌疑人自被调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8)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9)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被告人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被告人为被告人为经济困难而未提供经济援助的;(11)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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