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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人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般来说,该婚后购买的个人商业保险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民法...
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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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个人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般来说,该婚后购买的个人商业保险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个人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般来说,该婚后购买的个人商业保险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购买的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平安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继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卦等各种因素。如果发生平安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平安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富,不应依照夫妻共有财富处置。因此,张女士的前夫陈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平安金。 案例: 陈先生和张女士 1995年 10月结婚, 1997年 3月,陈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平安金额为 10万元的人寿安全,年缴保费 3100元,受益人为陈先生。 1999年 2月,张女士与陈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 2年保费,共计 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平安缴纳平安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 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仍然是陈先生。 1999年 6月,张女士要求变卦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陈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富,如果变卦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弥补其一半保费和一保险金。张女士不同意,遂前来我所咨询。 丈夫陈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士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寿险保单中的财富权问题。财富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富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 保单项下的财富权有包括保单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平安金。保单已缴纳的平安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平安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平安公司退还的平安费,不过一旦发生平安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保单所载明的平安金是另一项财产权,该项财富权只有当平安事故发生或者满期给付发生时才成为既得的权利,此之前,只是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有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各种原因变卦或消失。平安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像张女士咨询的这种情况,保单已缴纳的平安费,应属于保单的投保人陈先生,由于其中一局部保费即 6200元是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富,因此,其前夫陈先生有权获得 3100元的弥补;至于张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应属于张女士个人财富,陈先生无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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