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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意味着被调查人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三个要件。 (1)涉案要件。 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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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对于行贿者可以采取留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对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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