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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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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1、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 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一方当事人参加鉴定的人数不超过3人,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鉴定。 4、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1、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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