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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判决的有: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维持、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变更五种判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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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和二审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现分述如下: 第一、一审判决类型。 1、维持行政行为判决,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并可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情形。 4、判决变更,适用于显失公正情形。 5、判决有效或合法,适用于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情形。 6、判决违法,适用于所有可撤销的行为,或不具有撤销内容、或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情形。 7、判决无效,适用于未成立或重大违法情形。 第二、二审判决类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查清事实后改判,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学者们通常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几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最新司法解释)又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判决形式。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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