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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诉讼财产保全,交纳标准如下: 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 1000元~10万元 1%+20元 10万元~89.6万元 ...
担保金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就行。比如保全的房屋价值100万元,只要提供30万元的担保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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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以赔偿被保全方可能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提供的担保金额。在过去的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金额的担保。由于保全仅限于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一般不会导致财产损失。因此,全额担保的金额通常远高于被保全方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难以有效发挥保全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充分考虑保全可能给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保全担保金额,规定诉讼保全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请求保全金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30%,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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