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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单位原医疗渠道解决,一般是走集体福利。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找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另外,附上北京劳动部门的一份文件,你可以更多了解自己的权利。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件号:京劳险发字〖1988〗456号 适用范围:北京 颁布日期:1988-9-19 实施日期:1988-9-19 废止日期: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向我们反映. 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一九八八年九月四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计发;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社保生育险报销条件为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险;职工生育或流产,具有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并应当在妊娠至生育期间或者是终止妊娠前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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