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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盗窃专用设备罪】非法使用窃听,盗窃专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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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因此在我国,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别授权,持有、使用即为非法。对于有关机关确有需要的,其具体使用程序也应做严格的限制,如《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第33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肘,适用本法有关规定。这些程序规定目的在于防止有关机关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窃听是指秘密监听、偷录他人言谈、动静,窃照是指秘密拍摄他人行为举止。窃听既包括行为人亲自偷听,也包括行为人利用各种工具偷录,窃照是用各种照相器材偷摄。窃听、窃照关乎公民个人私生活自由权和企事业单位自主进行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因而除非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均为非法。但是一般来说,行为人亲自偷听,或者用一般器材偷照的,限于条件,危害不会太大,因此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构成行政违法,或者民事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然而运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窃听、窃照的,行为人的破坏能力极大,给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很大威胁。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则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窃听、窃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用来进行秘密监听、录音、拍摄影象的专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如果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公开录音、拍摄影象,其持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为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 "非法使用"。非法窃听是指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秘密监听窃听对象的言谈、动静。监听对象既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企事业单位。监听内容包括私人谈话、电话、日常生活起居、会议等。当然,如果行为人利用窃听专用器材窃听国家秘密的,则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非法窃照是指行为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偷录他人活动或具他目标的行为,窃照的对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个人交往活动、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等。如果行为人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摄国家秘密的,构成妨害国家秘密的犯罪。本罪属结果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与行为人窃听、窃照有关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窃听设备在我们国家并不是非法的,但是必须是用在正当的用途上,比如说公安机关侦查相关的犯罪行为时候,可以进行使用,否则非法使用窃听设备将会构成我们国家相关犯罪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秘密侦察、联系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防卫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但这些手段使用不当会侵犯市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此外,秘密联系、切断等设备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必须严格管理这些间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根据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偷拍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偷拍专用间谍器材、窃听、偷拍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专用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是一般禁止的事项,所以除非国家安全部门明确指定,批准,否则原则上是非法生产,销售。实践中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谍器材时,行为人应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由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应认定为非法生产,销售。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否属于非法行为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案件,这是因为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除经专门特许外,均为非法,即国家一般性地禁止。国家安全部门指定,专许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与其他行业管理不同,其指定,特许行为一般不公布,因此行为者不能提供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本身说明其行为是违法的同样,即使经过指定、批准,如果其行为超过指定、批准范围,超过部分也必须认定为违法的,非法的生产是未经批准的,使用各种手段加工,制作窃听、盗窃照片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实践中常用的手段是自己设计加工的非法销售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为了销售走私,购买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销售论。但是,如果走私专用间谍器材达到走私罪的标准(逃避应缴税额在50000元以上),则应作为参与者比较两项罪行分别可能判处的刑罚,从一重处罚。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成本罪。主观上是否必须以盈利为目的,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者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设备,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属于一般禁止的事项,因此除非已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原则上均属于非法生产、销售。实践中对于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人必须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为合法的,应当认定其为非法生产、销售。(三)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本罪侵害了我国对间谍器材严格限制和监管的秩序,导致个人隐私和社会安全暴露在更大的危险中。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行为为生产、改装、各种有监听、偷录、记录等功能的秘密设备。本罪的主观状态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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