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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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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由所有权所有者支付。所有权归全国人民所有,由经营管理部门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所有权所有者、承包人不在房地产所在地或所有权未确定或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地产代理人或使用者支付。前款列出的产权所有者、经营管理机构、承包人、房地产代理人或使用者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不缴纳房产税。二、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三、计税依据及税率(一)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二)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四、税收优惠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除此之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山东省规定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1、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3、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五、纳税申报和缴纳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山东省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应纳的税款每月缴纳一次;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纳的税款每季缴纳一次;个人应纳的税款每季或半年缴纳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税务机关确定。同时要求:纳税人房屋的坐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变更地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一、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四、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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