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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境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户,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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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赌博人数达到20人以上;(四)组织10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第二条以盈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五条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出国赌博;(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
司法解释聚众赌博三人以上,是指所有赌博人员,当然包括参赌的本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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