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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条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第二十一条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赡养老人不仅可以选择一个,还可以写多个老人,但无论是赡养一个还是多个老人,都是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的。如果有多个赡养人,每个赡养人将平均分配2000元的赡养金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只要父母中有一人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老年人人数计算。1、如果你是独生子女,那么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将由你独自享受;2、如果你不是独生子女,你会和你的兄弟姐妹分摊,或者大家会协商如何分摊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当然,被赡养人也可以指定分摊金额的比例:(1)兄弟姐妹分摊的,不需要书面协议;(2)如果是大家协议的分摊金额或者被赡养,指定的分配比例需要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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