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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解释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2日发布的《关于政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应当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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