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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
退回侦查,也叫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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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回补侦的概念是: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再返回刑警队的,有二种情况: 1、如果是刑警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会将案件再返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为二个月; 2、如果案件是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刑警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并且以退查二次为限。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检察院改罪名不一定需要退回公安机关。既可以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改罪名属于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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