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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风险为什么存在?

2021-11-2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征收双方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税收违法手段逐渐变得秘密、智能和多样化。纳税人通过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税漏税,进一步增加了税务稽查执法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如果检查人员不熟悉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具体生产经营方式。在选择稽查方法、收集违法证据等等方面,极易造成判断失误或失查,从而引起税务稽查风险。这是由税务稽查的判断性质决定的。税务检查需要利用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只要有判断,就会出现正确和错误的判断和被接受和拒绝的问题,存在风险。同时,由于人们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知客观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经验不足、对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和疏忽等问题,这就决定了检查风险客观存在于税务稽查执法的全过程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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